《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公布,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05-12 17:48:44
阅读全文

11月2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公布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团体管理,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桥梁、纽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规定了宗教团体组织机构、宗教团体职能、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对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办法》规定,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宗教团体相关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自身管理。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13号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2019年11月20日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六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委员会)人数较多的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对理事会(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会长(主席、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所任会长(主席、主任)的宗教团体合署办公的除外。会长(主席、主任)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
会长(主席、主任)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会长(主席、主任)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经理事会(委员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宗教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任,对所举办宗教院校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指导宗教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完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宗教院校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宗教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宗教院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和财务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协商产生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并对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并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教风建设,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依规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规范留学人员留学渠道。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办法,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宗教团体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业务审查,负责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宗教团体的注销登记清算事宜;
(二)监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对宗教团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宗教团体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指导宗教团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
(二)调整本团体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和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
(三)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活动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五)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六)其他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三)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
(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本团体内部或者本团体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七)其他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宗教团体应当在事中或者事后及时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范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主席、主任)会议、会长(主席、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并保障规划和计划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
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包括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本团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宗教知识等。
第三十三条  宗教团体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等,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佛教界降半旗,哀悼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
2020-07-09 15:01:05
阅读全文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青岛市佛教界倾力整治寺院环境
2020-07-09 15:03:51
阅读全文

演觉副会长: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第十三次会议上的发言
2020-07-09 15:05:42
阅读全文

【重要通知】入寺须知:青岛市佛教依法登记场所进寺预约小程序上线了!
2020-07-09 15:07:48
阅读全文

青岛市佛教协会举办佛教教职人员培训班
2023-11-23 09:55:53
阅读全文

2023年9月18日至9月22日,青岛市佛教协会佛教教职人员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训班成功举办。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处相关负责同志莅临指导、青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业务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山东省佛教协会副会长、山东湛山佛学院副院长妙智法师作动员讲话。全市有65名教职人员参加培训。

培训班专门邀请了来自中国社科院、山东大学青岛市委党校青岛市社会主义学院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浙江省佛教协会、浙江省佛学院的专家教授和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青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相关负责同志,精心设置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佛教中国化人间佛教”和“生态寺院建设”等课程。

大家纷纷表示,通过培训进一步加深了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理解,对推进新时代佛教中国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次培训新的起点,继续加强自我学习教育,争做新时代佛教健康传承的促进者,中国式现代化的参与者,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转载自:青岛统一战线


青岛市佛教界“佛教中国化·以戒为师”主题讲经交流会成功举办
2023-11-23 09:58:11
阅读全文

2023年10月20日,青岛市“佛教中国化·以戒为师”主题讲经交流会在青岛观音寺成功举行。此次活动由青岛市佛教协会主办,市北区佛教协会、青岛观音寺承办,青岛市委统战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市北区统战部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全市佛教界人士共100余人参加会议。

图片

讲经交流会在神圣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序幕。10位法师以“佛教中国化·以戒为师”为主题,依据经典,结合学修体悟,从不同角度对佛教中国化、以戒为师方面作了不阐述。诸位讲经法师妙语连珠,旁征博引,融会传统与现实,深入浅出地讲经说法,精彩纷呈,掌声不断。四众弟子专注倾听,法喜充满。

图片

青岛市佛教协会领导班子成员作为评委,对讲经法师逐一点评,鼓励大家要以戒为师,继承佛教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争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优秀僧才。


图片

(获奖选手合影留念)

在讲经交流会闭幕式上,山东省佛教协会副会长、山东湛山佛学院副院长、青岛市佛教协会副会长、湛山寺住持妙智法师总结发言:讲经说法是树立正信、续佛慧命的必要手段,是造就佛教人才、荷担如来家业的重要途径,是契合时代、推进佛教中国化的切实举措,各位讲经法师展现了良好的形象,发挥了出应有的水平。

讲经交流会是青岛市佛教界的盛事,已成功举办10年。本次活动组织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给各寺院、各法师提供了一个互观互学互鉴的平台,大家都亲身领略了各寺院年轻僧才的风采,对以戒为师和佛教中国化也有了更深更广的认识。我市将一如既往的重视培养优秀的佛教人才,努力促进青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落实从严治教,以戒为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青岛佛教力量。

图片

(讲经交流会闭幕式在三宝歌中圆满结束)


青岛市佛教协会第七次全市代表会议召开
2023-11-23 10:00:24
阅读全文

2023年11月6日至7日,青岛市佛教协会第七次全市代表会议成功召开。青岛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党组书记王涛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山东省佛教协会驻会副会长陶书童、青岛市道教协会名誉会长李宗贤到会祝贺

图片

会议选举产生青岛市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班子,选举释妙智为青岛市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释了善、吴联国、释天宗、释法航、释妙觉、释教圆为青岛市佛教协会副会长,王宇涛为秘书长。

图片

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总结了过去四年的工作和成绩,对今后五年的工作进行了谋划和展望。与会代表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遵循,围绕在新时代新征程进程中加强佛教自身建设、践行“人间佛教”思想、推动青岛佛教健康传承等工作进行了热烈讨论,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是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后,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佛教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

图片

会议号召,全市佛教界要始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发扬中国佛教优良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戒为师、以法为依、全面从严治教,加强佛教自身建设,提升自我管理水平,推进新时代佛教中国化行稳致远,推动当代中国佛教健康传承,建设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与中华文化相融通的新时代中国佛教,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致全市佛教徒的“节约粮食、光盘行动”倡议书
2020-08-25 09:22:34
阅读全文

青岛市佛教界丨庆八一建军节·举行爱国主义教育观影活动
2020-08-03 14:32:09
阅读全文

青岛市佛教协会举行推进佛教中国化委员会成立仪式暨倓虚法师圆寂六十周年纪念活动
2023-11-23 09:53:25
阅读全文

2023年8月18日,青岛市佛教协会推进佛教中国化委员会成立仪式暨倓虚法师圆寂六十周年纪念活动在青岛湛山寺举行。青岛市委统战部副部长、青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王涛出席活动并讲话。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佛教研究中心主任纪华传,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宗教学系主任陈坚,青岛大学历史学院副院长赵伟,受聘为推进佛教中国化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王鹤琴等8人受聘为推进佛教中国化委员会委员。

图片
成立仪式结束后,与会专家学者、倓虚法师后人,以及市佛协全体理事、全市佛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以“纪念倓虚法师圆寂六十周年、弘扬法师爱国爱教精神、深入推进佛教中国化”为主题,进行座谈交流。

图片

山东省佛教协会副会长、青岛市佛教协会推进佛教中国化委员会主任、湛山寺住持妙智法师主持会议并发言:推进佛教中国化委员会的成立,是青岛市佛教界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委员会将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深入研究青岛佛教史上在中国化方面的具体实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国内各地佛教界推进佛教中国化的经验做法,为青岛市推进佛教中国化提供智力支持。

图片


纪华传、陈坚、赵伟、王鹤琴等专家学者,分别就佛教中国化和倓虚法师佛教思想进行了交流发言。

图片

纪华传教授

图片

陈坚教授

图片

赵伟教授

图片

王鹤琴副教授

王涛在讲话中指出,青岛市佛教协会在推进佛教中国化方面,做了很多积极有益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聘请专家学者成立推进佛教中国化委员会,充分证明青岛市佛教协会在推进佛教中国化方面的工作又迈上了新的台阶。他强调:坚持和推进佛教中国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尊重佛教发展规律、尊重社会发展规律;要进一步加强佛协自身建设,为推进佛教中国化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推进佛教中国化提供智力支撑;要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增进佛教界“五个认同”;要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教,确保佛教健康传承。


演觉副会长:在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第十四次会议上的发言
2020-11-18 11:32:25
阅读全文

重要部署!
2020-11-18 11:33:00
阅读全文

Copyright © 2015-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鲁ICP备20019768号-1